危險品運輸知識匯總
前序:危險貨物分類及主要特性
定義:在貨物運輸中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感染等性質,在運輸裝卸、保管使用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于危險品。
危險貨物的定義包括3點要求:
(1)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射線的性質。容易造成火災、灼傷、中毒等事故。
(2)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huán)境污染。由于受熱、摩擦、明火、震動、撞擊、灑漏、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接觸等,發(fā)生化學反應產生的危險。
(3)在運輸保管過程中需要特別的保護。注意輕拿輕放、謹防明火。懂得“特殊保護”,例如:爆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有機過氧化物需要控制溫度;有的需要特殊包裝,大多數危險貨物配載時都有忌物。
相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我國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1990年9月1日實施。2005年7月26日發(fā)布GB12268-2005,2005年11月1日實施。
2002年11月15日實施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fā)布的35號令《化學危險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jiān)局根據(一)列入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二)由國家安監(jiān)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名有2000種以上。
危險品分類
第一類 爆炸品
第二類 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 易燃固體、易自燃或遇水易燃物品
第五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 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 腐蝕品
第九類 雜項危險貨物和物品
按照涉及的學科分類,危險貨物又分為:化學危險品、生物學的感染性物品和核物理學的放射性物品。
2002年3月15日起實施的中華人名共和國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安監(jiān)局、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衛(wèi)生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3年6月24日確定并公布了《劇毒化學品名錄》列舉了335個品名。
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根據貨物的危險程度與民航運輸能否受理承運,將危險貨物分成4個層次:
1.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危險貨物
2.經豁免可以運輸的禁止航空運輸的危險貨物
3.按IATA《危規(guī)》可以接收航空運輸的危險貨物
4.IATA《危規(guī)》豁免可以運輸的危險貨物
劇毒品運輸規(guī)定
在中國國內運輸中,《條例》第39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條例》第40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一章 爆炸品
爆炸品對外界能量很敏感。敏感度高太高無法運輸,需要加水、酒精等抑制其敏感性。抑制過度達不到爆炸敏感度的液體或固體,稱為液體退敏爆炸品或固體退敏爆炸品,分別歸類為第3類或者4.1類危險貨物。
爆炸品的定義以及衡量標準:在外界作用下,能發(fā)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劇上升,發(fā)生爆炸,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者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引起爆炸的原因有:機械力、電、熱、磁場。
敏感度簡稱感度,指爆炸品在外界作用下,發(fā)生爆炸反應的難易程度。引起某爆炸品爆炸所需的起爆能量越小,該爆炸品的敏感度越高,危險性越大。
爆炸有很多種形式,在各種形式的敏感度中,主要確定爆炸品的熱敏感度和沖擊敏感度。(1)熱敏感度:梯恩梯炸藥在不同延滯期下的爆發(fā)點:(汗!表格放不進來)
撞擊感度。幾種常見炸藥的撞擊感度(錘擊10kg,落高25cm,試樣量0.05g,標準包裝
炸藥品名 爆炸百分數(﹪) 炸藥品名 爆炸百分數(﹪)
梯恩梯
苦味酸
2,4,6-三硝基苯甲酸按 4-8
24-32
50-60 黑索金
泰安
無煙火藥 70-80
100
70-80
爆炸品的分類
1、按危險程度分為6個小類:
1.1類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2類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的物質和物品。
1.3類 有燃燒危險并兼有局部爆炸或局部拋射危險之一的或兼有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4類 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
1.5類 據有整體爆炸危險但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品。
1.6類 無整體爆炸危險且敏感度極低的制品。
2、按配裝類別劃分為13個配裝組:
不同爆炸物品能否混裝在一起運輸取決于配裝組是否相同。屬于同一配裝組的爆炸物品能放在一起運輸,屬于不同配裝組的爆炸品一般不能放在一起運輸,但CDES配裝組例外。
A 配裝組(1.1A)
初級炸藥;
B 配裝組(1.1B、1.2B、1.4B)
含有初級炸藥,未裝有兩種以上有效保險裝置的制品;
C 配裝組(1.1C、1.2C、1.3C、1.4C)
發(fā)射藥或者其他爆炸性物質,或者含有這些物質的物品;
D 配裝組(1.1D、1.2D、1.4D、1.5D)
次級爆轟炸藥或者黑火藥,或含有次級爆轟炸藥的制品,均無引發(fā)裝置和發(fā)射藥;或含有初級炸藥并安裝有兩個或以上有效裝置的制品;
E 配裝組(1.1E、1.2E、1.4E)
裝有次級爆轟炸藥的制品,無引發(fā)裝置,含發(fā)射藥;
F 配裝組(1.1F、1.2F、1.3F、1.4F)
裝有次級爆轟炸藥的制品,帶有自身的引發(fā)裝置,裝入或未裝入發(fā)射藥(裝入易燃或自燃液體的裝置除外);
G 配裝組(1.1G、1.2G、1.3G、1.4G)
煙火藥或煙火制品,或裝有炸藥和照明劑、催淚劑或煙霧劑的制品(遇水活化、含有白磷、硫化物、易燃液體或易燃凝膠的制品除外);
H 配裝組(1.2H、1.3H)
裝有炸藥和白磷的制品;
J 配裝組(1.1J、1.2J、1.3J)
裝有炸藥和易燃液體或易燃凝膠的制品;
K 配裝組(1.2K、1.3K)
裝有炸藥和化學毒劑的制品;
L 配裝組(1.1L、1.2L、1.3L)
具有特殊危險性而需要隔離的爆炸性物質或制品;
S 配裝組(1.4S)
包裝與設計具備如下條件的爆炸品,發(fā)生事故時,只要包裝未被損壞就可以把任何危險都限制在包裝內的,不會妨礙在其附近采取消防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N 包裝組(1.6N)
只裝有敏感度極低的爆轟炸藥的制品。
該分類主要是為船舶運輸的貨倉積載需配裝而設計的。鐵路和汽車運輸爆炸品一般不配裝而采用專用車廂的方式。民航客機航班只運輸歸類為1.4S的爆炸品。航空運輸主要采取包機運輸,同時不排除大型飛機配載。
常運的爆炸品
一、火藥、炸藥、起爆藥
1、火藥、炸藥、起爆藥
火藥:●單基藥——主要成分為硝化纖維素(硝化棉);
●雙基藥——主要成分是硝化纖維素和硝化甘油和硝化二乙醇;
●三基藥——主要成分是硝化甘油和硝化纖維素和硝基胍;
●黑火藥——主要成分是硝酸鉀、硫磺、木炭的機械混合物,不同的成分配比具有不同 的性能。
2、炸藥(猛炸藥)。
單質炸藥——如梯恩梯、黑索金、泰安等單質炸藥。
混合炸藥——如梯恩梯與黑索金或者其他兩種以上單質炸藥混合物。
工程炸藥——如硝酸銨類的混合爆炸。
3、起爆藥。
常用的起爆要有:雷汞、迭氮化鉛、三硝基間苯二酚鉛、二硝基重氮氛等。
通常起爆藥因其化學性能活潑、易分解、會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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