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據(jù)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再次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
對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重大案件須從重判處
通知指出,要深刻領會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堅持從嚴司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中危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
要堅決貫徹中央部署,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的各項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務必依法嚴懲,特別是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須依法從重、從快判處。
從嚴把握適用緩免刑
通知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準確適用罪名。
被告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侵犯知識產(chǎn)權、非法經(jīng)營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準確裁量刑罰。對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要加大財產(chǎn)刑的判處力度,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產(chǎn)等刑罰手段,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從嚴把握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適用緩免刑的條件。
濫用職權須從重處罰
通知強調(diào),要從嚴懲處涉及食品安全的職務犯罪。對于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011年4月30日以前實施食品安會監(jiān)管瀆職行為,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瀆職犯罪,在5月1日以后審理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5月1日以后實施食品安全監(jiān)管瀆職行為,未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不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但符合其他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其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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